老师:您好!
想问问,公司提前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我的实发工资平均数,也就是我每月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扣除我每月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之后的金额,这样计算合法吗?有文件依据吗?我认为应该是以我的应发工资平均数为基数.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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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违法,应支付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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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有一点,应该是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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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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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