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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3年12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05年开始签订劳务合同 。签了几次,到2008年底期满终止了。到现在什么合同都没签。期间没有休息日 也没给过加班费。没缴纳医疗保险(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我们和单位协商辞职。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从何时起计算?医疗保险从何时补缴?能不能以没缴纳医疗保险为由(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给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其它综合
2009-08-11 09:23: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08年底合同终止后,单位没与你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费和各种保险等费用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要看具体的案情.
  • 可向当地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08年底合同终止后,单位没与你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03年工作时补交社会保险。
  • 可向当地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08年底合同终止后,单位没与你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03年工作时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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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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