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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3年一直在临汾市植保站病虫测报中心站从事农药保管,病虫测报等工作。已27年之多。 1997年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实施意见》《关于解决29个省病虫中心测报站58名测报员“三定”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临汾地区行政公署农业局临地农便字(97)第27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被定为浮山县乡镇聘用制干部占编人员。2002年经双方领导协商仍在原单位工作至今,而始终都未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09-08-10 21:5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