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宣武区邮票印刷厂工作了十一年,最早签劳动合同时的公司名称为 北京中鸿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在2004年的时候,这个公司更名为 北京中鸿博雅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
今年11月,因为连续三年单位都未给我父亲缴纳社会保险(事后才知道,单位给我父亲缴纳了工伤意外险和大病统筹),我父亲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单位提出补偿问题。因为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补发我父亲至少十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在向宣武区劳动局咨询的时候,对方称因为公司更名,所以更名前的工龄全部作废了,只能从2004年开始算工龄。
我想问一下:2004年以前的工龄能找回来吗?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或制度的话,那么新劳动法根本无法保护那些长年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呀。隔七八年公司就改回名,那谁都不会有工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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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