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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当时本人母亲(41岁)在东莞工商银行工作,劳动合同为工作岗位为管理岗,有效期为1998-2003年,由于2000年银行改革,母亲被迫签了一份内退合同(签合同时,银行要求不写合同有效期)就在2000年内退了。 问题一:本人母亲在41岁时签下内退合同,银行是否违法? 2008年11月,本人母亲收到银行“提前”退体通知--要求签写《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书内容为“1.续延劳动合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2.工作岗位为业务岗(工人)。” 本人母亲通过与银行人事部门沟通得到答复为:如果不安变更书内容签写的话,我们单方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你只能得到不包含银行退休金的社保金 问题二:本人母亲希望保留管理岗到55岁退休是否合法,假如真的拒签变更书是否合理和合法? 问题三:银行是否有能力令本人本人母亲不能在合法年龄退休? 问题四:本来2003年8月要确立的变更书,拖至2008年签写是否按程序办法和具有合法性?

合同纠纷
2008-11-30 16:41: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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