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本人予2001年因公受伤,伤残鉴定为五级,但是用人单位却已各种理由而未能办理伤残证,现在我想离开本单位另谋职业,请问该单位应该怎样对我进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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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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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不能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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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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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单位协商支付上面律师所说的赔偿;如果单位拒绝,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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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