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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除双方签字外还需要别的认证方式吗?比如按手印什么的?生效是指有法律效应吗?如果对方不按协议上的实施怎么办?拿什么约束他?

婚姻家庭
2015-09-23 05:42:07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很多网友问我怎样协议离婚,现谈以下几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协议已逐渐成为人们离婚首选方式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后到婚姻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新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民事权利的尊重,简化了协议离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这种合理自由的方式倡导了好和好散的观念,缓解了仇视和敌对,从而使协议离婚成为一项与诉讼离婚并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要件
    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 申请:离婚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时应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结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证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国人于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雙方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办理。港澳台居民還应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确系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审查双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强调的是“感情确系破裂”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要件。
    3、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严格意义上说宣告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是法院的权力)。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对方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3、对子女抚育、 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对子女姓氏是否改变,不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及探望都必须有利于子女权益保护。
    三、书写离婚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分配,对离婚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四、协议离婚后反悔怎麽办?
    由于感情的波动,协议离婚后双方后悔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如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因对子女抚育费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由于离婚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依据,因此可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受理后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景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五、协议离婚中常见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纠纷多发生于协议离婚当事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现代社会节奏快,压力大,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共同影响,遭暴行者身体上或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职责带来挑战。有的离婚当事人甚至应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无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登记离婚后,一方离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知悉后,在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后遂向法院申请宣告该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以笔者代理的案件来看,有的案件民政局考虑到情况特殊遂逐级请示,民政部答复:“协议离婚后由于一方已于第三人结婚生子,因此协议离婚登记不宜撤消。”可是由于协议离婚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显然不是自愿的,也就是说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院遂判决撤消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当然这里涉及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上有法律漏洞)
    六、其他问体
    协议离婚中调解不是法定程序,民政局无权裁量当事人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关于军人或劳教服刑人员协议离婚问题以及网友们感性趣的问题可来电咨询。
  • 离婚协议只要签字就有效。协议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的婚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才解除。
  • 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 有法律效力。对方不按协议上的实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离婚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对方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是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执意要离婚的话,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也就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啊。至于夫妻两人分居两年婚姻自动解除没有这个说法,它只是起诉离婚的一个条件。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是双方就财产子女等问题协商好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啊。
  • 双方先协商成功,之后去民政登记,发证.
  • 离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前仍然是夫妻。
  • 对于身份关系在民政离婚登记完就发生效力,如有法律障碍可另行处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子女问题如有反悔可到法院处理。
  • 同意楼上意见.建议当事人在签字前充分了解财产情况,进行分割,若在协议生效后对财产存在争议,另行诉讼.
  • 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 有法律效力。对方不按协议上的实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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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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