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于2008年8月1日开始租用我的房子,租期为一年。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第一次:租房时付半年房租。第二次:2009年2月1日付下半年房租。至今由于他个人原因一直未住。但是,昨天他告诉我将房子转租给了小姐,对此我非常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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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由于收回的房子不可能立即就能租得出去,余房租作为赔偿你的损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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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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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此为理由,终止租房合同,剩余两个月的房租作为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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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如果他未经你同意或是书面合同中对此也未允许,那你就有权终止此合同的履行。当然就其转租,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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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