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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面包车在浦东云山路撞伤2名行人后肇事逃逸,随后又接连撞上4辆轿车,司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逸,被过路司机和市民抓获。

交通事故
2009-08-10 08:28:2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还会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建议:最好委托律师。
  •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预约律师详谈帮助操作。
  • 你好!刚才电视里看到了,还有酒后驾车情节,除了民事赔偿外,基本是要按交通肇事处理了。
  • 坐牢。不要说是交通肇事罪了,就是定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点不为过,要想缓刑,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 属于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就目前情况,不大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但法律确实已经很滞后了,酒后驾车的行为应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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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