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一个属于中央直属单位的职工,他因病死亡,年龄是四十三岁,因单位原来是属于中央直属的事业单位,买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等一些列的享受都是事业性质的,如果到退休死亡,社保给予享受的都是事业性抚恤金的补助,现在因单位转为国有企业,但单位所给职工交的社保仍然是事业的性质,享受的医保也都是机关事业的性质,一直到退休为止。 我想咨询一下像他这样在职的死亡,单位说要给予享受的是企业的抚恤金和企业的遗属补助,后因家属多次跟单位领导协商,最后领导答应给予抚恤金和遗属补助享受企业的标准,但考虑到家庭困难,以工会补助的性质给予按事业的标准补足,也就是说,最后拿到手的是全额的事业标准。但应在医院生病期间领导去医院看望,有一笔钱一万元是工会出的补助金,是生病期间给予的补助。在这次抚恤金按事业补足的情况下要扣除原先工会给予补助的一万元,我们家属觉得不太妥当,因为一个是生病时的补助,一个是死亡的抚恤金,两件事不混在一起。所以我想是否有其它的理由、通过其他方式请单律师给予尽快答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05 18:56: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