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公司的职员,自07年7月到公司至今已有两年时间,09年6月下旬请了4个月产假,部门领导和人事部门都签批同意了,假条给了人事部门的做资料的小姑娘。之前人事部门新来的总监和人事经理都亲口承诺产假按照国家规定的4个月带薪休假算给我的,但是现在人事的小姑娘告诉公司不给算,只有产后凭借医院出生证明给予生育保险报销,公司不再另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08年初国家出台了新合同法,公司与大家签订了为期1年的用工合同到08年底已经到期,后公司欲与大家再续签合同要求3年限期,而且不是劳动局提供的正规合同(是公司让法律顾问改过的打印合同),因而我跟好些同事都没愿意签,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民事相关
2009-08-09 21:47: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