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建于1999年 2004年房主调到杭州 委托其妻与我签卖房协议书 卖房协议书虽没公证 但委托书公证了 由于是铁路房 单位给报消供暖 所以2006年供暖以过户到我名下 2008年房证下发后房主不办 2009年房主因2009年与2004年房价差太多 反悔 告我
问题补充: 房主用 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于双方互相反还住房和押金 告我 打官司我有多少胜算可请长**律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