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X。以下是一份合同。 现有黄X【乙方】租用环城西路62号【捷盛电动工具商行】部分进行经营,双方达成以下条约,一,两间店面不隔开 ,乙方使用位置为南墙面约8米长做货架使用,中间从店中柱南边缘以南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的货物,东墙面放一张货架【1.5米】。二,乙方经营范围为定向轮万向轮平板车除此不得经营其他项目。三,租用期为一年租金37500元租金半年一付【预付】。四,甲乙双方各自经营自负盈亏双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事务各自负责。五,商行每天上下班开门关门由甲方负责,乙方如需其它时间段开门需征得甲方同意。六,如明年甲方续约乙方也可续约,房租按明年实际房租各半。七,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王X 乙方黄X 2007年8月2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