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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行驶时,双方(驾驶员)因口角摩擦,导致一方(甲方)发生追尾事故。甲方时候找到另一方(乙方)单位,在双方当事人(司机)未曾碰面核对情况时,乙方单位领导以“了解到情况”反馈给了甲方,并被甲方录音(结尾时被甲方明确告知有录音)。几天后,双方当事人(司机)有碰面争论事发经过。 请问:该录音(非当事人了解的情况)是否有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有,法庭上该单位领导可否撤销该“反馈信息”?

交通事故
2009-08-09 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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