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一女孩在2005年借了我四千元钱,当时她无工作,(04年我们在同一单位工作过),05年10月份时她消失了,后来经过追问,我单位有另一男孩在04年底也被骗。她用同样的方法假装和对方谈恋爱、借钱用。但实际上我们未曾牵手过,(她工作时吃不了苦,先后换个很多工作 请问路律师: 1.她这算不算婚姻诈骗?她借了我钱之后很少和我通打电话,我已觉她有假,最后一次见面时我让她写了一借条给我 2.可不可以用电话向她居住地法院申请诉讼(用汇款预交诉讼费),到开庭时再通知我过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