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3月,我与被告商议向其供货一批(80余万),6月底货款全部付清。逾期被告尚欠35万,一直到10月20日,被告向我出据35万欠条一份,并和担保人(法人单位下属部门经理)一起,签订了三方协议:欠款60日内付清(12月21日前),逾期还款按月息1.5%从欠条之日算起,12月21起向我支付日0.5%的违约金。现在已到09年8月,三番五次向对方追要,分文未付。被告恶意赖账行为给我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40余万(房租,工商税,人员工资,08年7月到期贷款未还双倍利息,可得利润)。如果对方继续赖账,我将血本不归和关门倒闭。截至现在,按三方协议,对方应付我70余万(本金,利息,违约金)。请问各位律师,法官。我的官司能胜诉吗?*最高法法释2009(5号)29条:“....一般约定违约金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30%,超过就属于民法114条违约金过高”。我非常苦恼,立法的本意何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