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9.07.15号提出辞职,原公司老板已同意。我就没有在辞职信上让主管签字了。
但在交接工作后,因公司最近人走了很多,老板突然说不允许辞职了, 而且态度坚决,
不给沟通的机会。
原在合同中是在2012年到期的,合同中约定离职需要三个月前通知公司的。
我想咨询的是:我已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是没有主管和人事的签字。而且他们和我关系不错,
我不想因为我不能在公司呆。
1)我想重新通过ems递交辞职报告,保留邮寄ems的底单并注明内为辞职报告,
可以作为我辞职报告已递交的证明吗?
2)合同中注明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我是按合同法一个月后就可以走了还是需要三个月才能走!!
3)还有我的合同书已掉,在以后劳动仲裁中有没有问题?有什么办法解决!
我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