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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调动工作为名,从我那里拿走四万,她说请领导吃饭,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某某四万元,她的签名),但是她一次没有请领导吃饭.我们已经打过官司,法官问她吃饭的时间地点和发票等有没有,她说没有,她特别提到2007年在某宾馆请领导吃饭,但是那个宾馆在07年还没开张营业,法官认为她证据不足,判我胜诉!要求她归还我这四万元钱!但她不服!她要上诉!说我要贿赂领导!下一次,我能否告她诈骗罪?

刑事案件
2009-08-08 14:31: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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