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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小超市,03年起雇一员工,我对她及其信任,从没有想过她会偷窃我财物,在08年三月到五月她在我店上班期间偷窃我一万余元货物,被我发现后报案,后来经过公安局询问,她只是承认这些和以前很少一些,对我去年丢失一万三千余元坚决不承认,我想她两个月就偷我一万余元货物,哪这么多年她偷我的钱物难道因为她不承认我就无法要回我的损失了吗?那么我又有什么样的权利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呢? 我可否要求公民财产的延伸保护呢?

损害赔偿
2008-12-01 1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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