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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07年6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08年公司改制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合同,今年09年8月公司因业务下滑,于1天前告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并和我谈论,赔偿金,赔偿金是按照新劳动法来进行操作的,没有异议,但在此期间,我发现,从08年开始,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的社保规定,足额缴纳我的社保,我和他提出赔偿,他们予以否定,并告知我,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公司有权利要求我待岗,并到2009年年底,与我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我的赔偿就少了,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8-08 08: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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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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