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商场租了一个摊位,从20009年4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合同是从第三方租来的,而她的合同只签到2009年9月10日,这个合同有效吗?我想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有法律根据吗?假如她和第二方合伙把他们的合同到期改成2009年9月30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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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1、就你所述,你所承租摊位的合同应是一个转租合同。原承租人转租应经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是你)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
2、即使承租人与你的转租合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此合同亦有效。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上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也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就你所述的情况应无法解除合同。9月10和9月30日只相差20天,因此合同只为履行期限存在部分瑕疵,且此瑕疵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可向其主张这二十天的违约责任。
4、“假如她和第二方合伙把他们的合同到期改成2009年9月30日”,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和你没有关系的另一合同的修改,如真改成9月30日也无碍你承租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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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你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在转租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不存在违约事实,你也无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其与第 二方合同修改,那是另一合同关系,你仍旧须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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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