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3月份发生工伤,6月份应当续签合同,但由于在工伤期,公司推迟到9月份。8月份本人在工伤恢复后,公司安排待岗,并说如在待岗期间无岗位的话,到9月份便自动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合同自动解除后,若鉴定为工伤十级,是否应得到补偿?
2、待岗期间,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公司的补助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应不应该享受?
3、工伤是在自己违反劳动纪律的前提下发生的,若被鉴定一定的等级后,公司是否回给与赔偿?
4、若合同自动解除2个月后才拿到工伤等级鉴定,到那时是否可以向公司索取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