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手术,取1年前在该医院植入的内固定钢板、螺钉。2008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45分手术。9月18日下午16时58分照X光片。家属17时30分拿结果时发现还有1枚螺钉残留。9月18日晚21时医院该科室主任和手术医生分别来到病房,要本人马上手术。本人没有同意。
做医疗事故鉴定时,鉴定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不构成医疗事故。
请问条款引用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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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二次手术的原因不在你,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存在医疗过错,还是应当给你相应的赔偿。
你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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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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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医学专家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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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了鉴定书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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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都是医疗事故,在手术中没有取出应当取出的螺钉,就存在过错,医疗鉴定存在过错,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这个是异物滞留体内,不属于什么(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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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