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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本人和单位因重大合同变更未能达成一致,申请劳动仲裁,终止劳动合同时间是20008年12月,可是拿到三明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和同通知单是2009年6月24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09年6月19日。从2008年5月到至今,单位不让本人上班,单位一直停发工资。这段时间我是不是还是单位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发工资或生活费?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其它综合
2009-08-07 2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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