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8年1月份我一位朋友的妻子在我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别人的民间高利贷款(共计15万,利息4分,到2009年7月份,连同利息共达19万元)担保签名,现债务人无力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且在2009年8月3日传票(2009年9月1日开庭)到达时我朋友才了解该情况,非常不满遂起家庭矛盾,现我朋友提出离婚请求,夫妻现有共同财产有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无存款),双方离婚协商住房归女方,汽车归男方.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女方)的财产,还会将我朋友的汽车作为共同财产扣押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