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男与妻子离婚(2005年办过酒席,没有领过结婚证,有一儿5岁),现二人协议分手,写了分手协议书,给女方补偿15000元,有收条,但没有外人在场证明,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另女方无故提出说男方在2006年或2007年的某天强奸她表妹了,理由是那天她不在家,家里只有男方和她表妹,这是捏造,任何人证物证都没有,可现在她有亲戚在司法局,她表妹在2009年8月4日那天亲口承认没有这事,只是女方胡说想让男的坐牢,但当时没有录音,现在她表妹什么也不肯说,这种情况下男的是否会被冤枉坐牢?另写协议之前二人争吵打架,女方录了音,拍了照,这样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