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上午9时许,患者家属抱着14个月的一个男孩来该诊所就诊,诊所为该婴儿输液,看没什么效果就告知患者家属及时到市医院就诊,但患者家属并没有到市医院就诊,而是于中午又去另一诊所就诊(据说是针灸,据患者家属说该诊所并未为其诊治)。在回家的路上2点30分左右,婴儿出现抽风现象3点左右赶到市医院抢救,4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晚上21点左右,患者家属开3辆车,并抱该婴儿尸体到上午输液的诊所,发生纠纷。后卫生局人员赶来调解。事情经过大致就是这样。
这里边主要涉及到,该诊所存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28条的情况存在,该诊所的法人为:刘某,但当时为患者输液的医护人员为范某,范某没有取得资格证书,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会有什么结果,如果患者死亡责任不在门诊又会有什么结果呢,本人不是医护人员,顾描述可能有些词不达意,不好意思,还望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