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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都是离婚后再婚者,我们各自再婚前的孩子都判给了对方,再婚后我们生有一个女孩。目前有人说我这种情况是超生,并要开除我和妻子两人的公职(我们两人都是教师),请问他们这样的说法合法吗?我和妻子该怎么办?真诚渴望得到您的帮助。

婚姻家庭
2009-08-06 19:53: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你们属于超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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