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结婚前我有一套房子,是父亲以前福利分房时分得的,产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在结婚时老婆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我和我父母都不同意,产生了激烈的争吵,但是为了顾全大局,我采取了折中的办法,我承诺在和老婆领取结婚证后我会和老婆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内容为“如果在婚后因为我有第三者造成的离婚,我老婆将拥有这套房产的一半产权”;婚后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这个公证,但是最近和老婆因为琐事经常产生争吵,老婆经常提出离婚,并且要求我兑现婚前的承诺尽快办理公证,并且提出公证的内容应为“在婚后除非因为老婆有第三者造成的离婚,否则老婆将拥有这套房产的一半产权”;我觉得老婆可能在我和她进行房产公证后提出离婚,并以此公证为依据要求取得房产的另一半。
我的问题是:1,这样的公证可以公证处是否受理?2,如果公证处受理,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否可以作为要求房屋产权的证据并依据公证的内容进行房产分割?3,在公证时是否需要携带房产证原件前往?4,如果按照我要求的公证内容进行公证后离婚,老婆是否可以分得房产的一半?如果按照老婆要求的公证内容进行公证后离婚,她是否可以得到房产的一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