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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组建一家连锁公司,有7-10家公司参股,马上准备签订股东协议,组建有限公司。而我作为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希望在股东协议中规定:“其他股东在获得对连锁公司有价值的信息时,应当主动提供,否则视为对公司的损害”,但产生了一点矛盾,正在协商,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能这样规定,那么,在不参与经营的大股东获得对连锁企业有价值的信息后,而不告知或不披露,是否应当承当责任,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公司企业
2008-12-01 1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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