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指的是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吗?如是的话,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查询,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科咨询.
相关文件:
<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申报、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襄劳社险[2008]10号
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申报、核定办法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08]1号文件的会议纪要》([2008]1号)和《关于加强市区社会保险扩面核定工作的意见》(襄劳社文[2008]19号)。现根据相关政策,就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针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年度申报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年度,由自然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缴费工资基数。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由单位依法申报,并履行单位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劳动工资及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手续,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必须附报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现有政策,依法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人均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际核定年度内的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凡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中,2006年至2009年分别按不低于60%、70%、80%、90%为本人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以及不应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在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执行基础上,增加湖北省规定的外籍人员、建筑发包工程人员、改制预缴人员、当期批量转出统筹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5项剔除项目。单位缴费工资剔除项目实行举证倒置,由参保单位组织举证材料,报经办机构核定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四、参保单位有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但单位参保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只剔减个人高出300%部分,单位缴费工资不予剔减;对单位人均缴费基数高于300%的,职工个人高出300%的工资基数予以剔减,同时单位缴费工资人平高出300%部分同时剔减。
五、新招参保职工,按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调入职工按本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核增下月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对参保人员减少的,核实资料,核减下月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调整下月单位社会保险费额。
六、参保职工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只能产生二个缴费基数(上半年一个、下半年一个)。统筹区内调动、区外调入人员,半年核定期内,调动后缴费基数按调动前缴费基数进行申报核定。其中区外调入人员缴费基数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七、2008年7月1日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的,超过两年不予受理;2008年7月1日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进行申报核定,一经核定不得变更。
八、《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中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中单位工资总额须经法定代表人签章。没有做到“两表两签字”及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劳资报表等基础资料不全、不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受理,退回用人单位重新申报。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核定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仍不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单位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额,同时提交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九、对不按《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经办机构可根据工商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信息办理登记,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地核实的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预核其应缴社会保险费额,交由地税部门征收。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不及时办理的由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进行“三无”认定,并根据认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中止手续。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