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友结婚不到一年,符合婚姻法中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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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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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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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退,遇法定其他情形适当退。请你网上搜索我主办的《东营律师东营婚姻律师网》点击相关栏目再获取更多的信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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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因彩礼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原则不能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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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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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