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栋方型两层楼房50多平方米.四周用砖做的围墙两米五高院子,住房大门正前方5.5米处是拉试防盗铁门.05年我与拆迁办签定安置货币补偿协议时因拆迁办骗我说院子用地是国家的不给补偿,我说院子内有砖.沙.煤渣.水泥做起的14格外楼梯,加1.4平方的独用卫生间.应用近20年了,拆迁办说该自己负责.由于对方这样讲话,在签拆迁协议时我只交了其他证件并保留了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纳税记录簿〉,并且一直将房屋自己居住使用,09年开始拆迁时只补房产差价不补院子面积价位,我一直不让步,请问他们是不是不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