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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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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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2:8,1:9都可以构成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承担比例,关键要看案情,然后看法院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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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