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通过“兰州某供电公司”招聘考试后于2002年10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农村用电抄表、收费、装表接电、处理急修等工作。至今该公司以临时工名义签定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一式三份。此合同按单位的说法应该是一年一签,可到现在为止,经本人签定的只有三份,且我应该保留的一份被企业以保管名义扣留。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及“三金”从未有过,职工报酬低,损害了我们农村供电服务人员(将近50人)的切身利益。我觉得企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退还进入企业收取的2000元押金。在这几年里企业从来没有为我们组织过体检,按照企业内部安全规定体检应至少每两年一次。要知道,我们干的活可都是高空作业,而且还经常是带电作业。我们和正式工一起干一样的活却待遇相差太远。如通过法律途径我们会得到怎样的保障?请各位专家帮忙评说一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