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房产抵押给A银行后,现在房产局允许二次抵押了,我又想抵押给B银行。
请问:
1、现在执行的这种二次抵押,听说是对剩余价值进行的抵押。想问一下,这个剩余价值是如何确定?因为当初我向A银行借款的时候评估的房价是30万,我向A银行借款20万,当时的剩余价值只有10万;但是现在我的房子价值成了50万了,现在剩余价值成了30万。那么剩余价值是10万还是30万?
2、还有一种对二次抵押的理解:就是每次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在房产的全部价值范围内,(也就是允许两次抵押价值超过房产的总价值)只是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按顺位。因为第一次抵押所担保债权未必就必须通过抵押权实现。请问实践中是不是这种理解,还是前述第1条所述的剩余价值范围内设定抵押权?
3、如果第一个债权没有到期,但是第二个债权已经到期了,需要通过抵押权来实现,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如何保障第一个抵押权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