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朋友五岁的孩子在上幼儿园时,头部碰伤,医生说可能会留下疤痕,请问这种情况幼儿园和当事老师是否应该赔偿?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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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根据你的情况,孩子5岁,头部碰伤,很显然(也要证明)老师没有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所以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2.老师的责任是是幼儿园内部管理问题,由幼儿园追究。3.注意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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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应考虑幼儿园在管理中的过错程度,即有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 2、这件事,你可以和幼儿园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3、另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请尽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你可以只诉幼儿园,或者以幼儿园和老师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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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孩子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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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孩子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老师有责任,由幼儿园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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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孩子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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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老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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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的老师是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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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