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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员工上班送单途中被机动车撞倒以致10级工伤,员工于2009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员工不与我司续签了,现在工伤鉴定结论出来时10级,对方肇事方已经赔给该名员工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的所有费用,包括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000元,现在我司需要支付员工的是2009年4月至7月的基本工资,之外还要给到员工怎么样的一些补偿或者赔偿?

其它综合
2009-08-06 22:4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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