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与香港永久居民于成都登记结婚已多年,生一小孩,四川女独自在深圳居住,香港男于香港工作,放假到深圳。现因四川女无法忍受香港男的性格
香港男性格:四川女曾要求出来工作,但香港男并不让四川女工作,还看不起她说“你出来工作还养不活自己”香港男也因在街头某一路人男看着四川女而冲上前去打路人男。香港男所有经济收入四川女无一知道,香港男只每月给予固定的钱,要交供房(深圳房是供的还没供完)水电费,话费,还包生活费,消费增加了香港男也从不过问。最近还不讲理的骂四川女一直都在骗他之类的话,让四川女受了天大的委屈,现四川女想离婚。请问:这情况离婚是按香港法律还是大陆法律。财产怎么分,四川女现在是无任务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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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大陆法律。男方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能证明男方的收入,可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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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深圳起诉离婚.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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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陆法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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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适用大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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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原则上平分,并照顾女方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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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这种情况就在深圳市起诉离婚就行了,并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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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起诉就按哪的法律,是否能在深圳起诉还要看具体情况,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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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