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塘沽区的一家企业待岗员工,年初企业借经济危机之名,宣布我们一批人员待岗,口头答应每月给几百块钱的生活费(当时说没决定好就没有具体数字),也没有签协议。待岗后只给我们上保险,其他任何工资都没有。我们待岗后企业又重新招人。
曾经去本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过这一问题,仲裁部门说关于待岗的待遇问题企业现在做的完全合法,不予受理!请问我们是不是就真的只能这样认倒霉?工作了近7年,就因为换领导想把我们踢走就踢走了?劳动人民也太没保障了。
请专业人员给指点一下,现在我自己生活得很悲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