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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学生!在今年五月份的时候我在一家超市做短促!在六月底的时候给我结发了工资!可在今年的七月份因为我们业务的失误!他又给我发了一份工资!在我得知情况后!准备把第二次多给的工资送回去的时候不小心把钱弄丢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现在要我还钱!因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也没有敢对父母说!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去偿还!我想问一下!因为是公司的失误多给我的钱!我现在弄丢了!这个钱我是不是应该和公司共同承担?

民事相关
2009-08-04 20:08: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的原理,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 不能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这就好比明知人家的钱丢了,失主来要,你还不还?
  • 据你陈述的事实,需将财产返还。
  • 这个钱应该由你自己负担,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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