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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职业学院的教师,一周前我们带领47名学生去北京的电子企业顶岗实习,企业是由哈尔滨的一个管理公司帮助联系的,当时有几个企业供学生选择,学生选了北京的个企业,但我们到北京工作时,并没有给我们安排到我们学生想去的企业,而是到了另一个企业,由于吃住条件不好,学生不愿在那工作,这个管理公司又给我们联系了一个企业,学生还是不满意,学生大部分返回学校,由于路费是个人负责,学生要求经济赔偿,我们当时又没回中介公司签订协约,但所有宣传工作都是由中介公司完成的,我们系部有理由向中介提出赔偿前去的路费吗?

证券投资
2008-11-28 14:01: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们的行为应属居间合同行为,居间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你好,我个人认为你们的行为应属居间合同行为,居间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