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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于2005年与某开发公司用伪造的他人公司公章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又以伪造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建筑材料款共计50余万元,除给付部分外,尚欠37万元,2006年受害人诉讼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被伪造公司承担给付金钱义务。【判决已生效】今年7月,被伪造公司报案称公司印章系伪造,经鉴定确系伪造,至此请热心专家帮忙解答;行为人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拜托,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8-05 12:19: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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