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4月就职于某公司,08年3月27日辞职,原因是这家公司在我工作期间(包括所有员工)一直拖欠工资,一般拖欠2个月,所以辞职,后还有3个月工资一直未结,
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于08年7月请求劳动仲裁,7月25日劳动仲裁受理此案件,我在请求事项中有让公司支付06年4月至08年3月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裁决出来是07年7月之前的那些请求已经超过时效,只支持7月之后的,
请问这样的裁决的有法律依据的吗?具体是哪一条,谢谢您.
我个人理解是诉讼时效为一年,是指我应该在09年3月27日之前申诉,而不是仲裁只支持受理时间之前一年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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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你申请仲裁的时间往前计算两年,可以主张其间的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等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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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现在已经起诉至法院,我只想知道,我能要求这两年的拖欠工资补偿金吗?还是只能要08年7月受理后之前一年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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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这两年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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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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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