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男)与孙某(女)于94年8月自愿同居一起生活至2003年6月,几年来感情一直不太好,近一年来感情以破裂,2002年 10月孙又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对家庭、感情、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生活,并家产分配如下:
1、孙某将自己名下的39楼1门202室无偿转给范某,由于此房有贷款,暂不过户,以后贷款还清后,产权变更范某名下,以后贷款由范某偿还。
2、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品全部归范某所有。
以上协议是自愿的,是孙某对范某各种伤害及损失的补偿。没有异议永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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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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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按该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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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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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