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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王老头(70岁)退休有工资有房有存款与张老太(50岁)无工资无存款,经人介绍两人登记结婚.结婚时二人没有公证婚前财产,婚后2005年王老头病故.病故后王老头子女与张老太及张老太儿子协商:协议内容: 1 王老头生前给张老太18000元购买楼房一座归其张老太及其张老太儿子所有.王老头住院期间医药费(4万多)由王老头单位报销归张老太所有.王老头单位补助丧账费归王张太所有王老头病故后单位继续给张老太开资.工资归张老太所有. 2 王老头留有一户房产归王老头子女所分配,张老太和其儿子不享受分其房产               王老头子女签字按手印    张老太和儿子签字按手印                           请问这种协议(没有去公证处公证,也没有见证人)是否合法有效,现王老头留有房产要动迁(如果张老太也想参与动迁所补偿款)张老太可以参与动迁吗?    谢谢法律专家

继承
2008-11-27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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