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7月10日用申通快递递送消防报警产品一批,发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涡工业区,需代收货款820元整。快件于7月11日对方签收并付款。
申通快递收件人廖继志,在收件时并未告知原填写的快递单不是代收货款所需的单据,而是在原单上注明“代收820元”,原单号268707859699在我方查证有无到货时没有记录,于是电话至申通公司询问,告知单号更改为588021171321(经查验已送到)。并同时咨询货款返还时间问题,告知为30天内。至7月31日,申通公司一不显示号码的电话(显示为——私人号码)电话至我手机,问货款收到与否,告知未收,对方遂挂断电话。7月31日,我方打电话到其公司,询问货款可否返还,申通公司告知需要自取。8月1日下午,我方人员到其员村经营部荷光路136号收款,告知我方需要提交更改后的货运单(588021171321),因该单是申通快递私自更改,并未送交于我方,并告知原收件业务员廖继志携款潜逃,以此为借口拒不返还代收款。
我方保留有原快递单、网上查验记录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