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和她的前夫两年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但当时男方说有一个结婚证丢失,所以只上交了一个。他们在协议中商定:把由男方贷款买的一套住宅房子归男方,男方不付抚养费。另一处商服给女方。孩子归女方抚养。近日,男方要将归自己的住宅出售,说要女方拿着身份证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卖房产权过户,并说如果以后不和他处好关系,女方以后出售商服他就不给签字。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婚内财产出售签字,需要到房产局做房子的权属交割,这时才发现,女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已经不知什么时候被男方偷走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