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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个六十多岁的退休职工,多年前骑自行车被一汽车撞至重伤残,事发后肇事汽车司机驾车逃逸。后根据现场目击群众举报的车牌号码,公安机关找到了肇事汽车及车主并扣留了该肇事汽车(该车车况很差,没多少经济价值)。但该车主拒不承认事发当时是其本人在驾驶该车,而谎称事发当时是借给其一“朋友”在驾驶,但除了只能够“提供”其所谓的该“朋友”的姓名外,而不能提供这一“朋友”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实际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年龄等任何一项相关具体情况(车主的这个所谓的“朋友”完全就是一个“太空人”了!),并拒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后来,交警在对该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是这一“太空人”而不是车主负该事故全责。我们依据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多年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法院以该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主体不祥为由,说如果等法院来判将是我们败诉,因此建议我们先撤诉,向公安机关申请,待重新查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即肇事司机)后再行起诉。   我们于是又只好向公按机关申请,要求重新认定该事故的责任人,但却被告知:要重新认定可以,但是“[color=#FF0000]因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车主本人驾车肇事的,但也无证据证明确实是车主本人驾车肇事的[/color]”,所以,即使是重新认定,那么在新的《责任认定书》中,也只能是写明简单的事发经过,事故责任人也只能是“无名氏”。(这样的认定结果,再去起诉,能有什么结果呢?)   如果交警和法院这样的处理都是正确的,中国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是否都可以驾车逃逸,然后找一个“太空人”来帮自己承担事故的责任、帮自己承担损失赔偿?   有人告诉我说,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车主应举证自己不是肇事者。如其不能提供翔实的肇事者资料,同时不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肇事车辆中,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还说,上述说法依据的是程序法中的确定举证责任归属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我不是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的,对这点我还是不太明白,该案是受害方起诉车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在本案中的举证确认事故责任主体这一点(前提是肇事汽车及车主都已明确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上适用,那不成了该由我们受害方来举证车主就是肇事司机或者肇事司机究竟是别的具体哪个人了吗?   我实在没办法了,特向各位法律专家请教:   1、[color=#0000FF]在没有找到象“太空人”一样神秘的“肇事司机”的情况下,我们以连带责任的方式直接向法院起诉车主要求赔偿是否不合理?这样起诉是否真的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color]   2、[color=#0000FF]公安机关后一次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问题在哪里?[/color]   3、[color=#0000FF]上述中的“车主应举证自己不是肇事者……”的说法是否确立,该说法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如该说法确立,那依该说法在本案中是否足以认定车主就是肇事司机 其实,也就是我好有个依据去向办案交警反映,依据哪些法律条款,要求交警重新认定该事故的责任者。)      盼望能得到您的详细答复 关键是依据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款 谢谢!!!

交通事故
2004-11-20 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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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