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到某公司上班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书面通知2009年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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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该法第46条有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第5项又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来计算,你应该获得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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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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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在保持原有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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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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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